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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95713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408号

       

      申请人:延边泰德金豆欢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创亿通(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13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12304号“边际启示录 BOUNDARY APOCALYPSE及图”商标、第28957333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79571号“MUMAC ACADEMY及图”商标、第9208680号“HACP及图”商标、第13061174号图形商标、第10039698号“捷家 FHAS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图形构图、设计风格、整体外观、含义、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相应主题公园即将盛大开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边际启示录 BOUNDARY APOCALYPSE及图”与引证商标三“MUMAC ACADEMY及图”、引证商标四“HACP及图”、引证商标六“捷家 FHASC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五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