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第1456768号“Knor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768号“Knor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657号

       

      申请人:KNORR-NÄHRMITTEL AKTIENGESELLSCHAFT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768号“Knor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61015号“Knor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复印件及公证原件;申请人中文官网;引证商标所有人官网简介;广告宣传单;所获荣誉及成就的相关新闻报道;产品销售证明;“Knorr”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具有一定设计,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