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463991号“集微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9463991号“集微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543号

       

      申请人: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63991号“集微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95447号商标、第13900991号商标、第173314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申请日及之后的营业执照中不含“商标代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驳回,现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申请人提起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企业经营范围未含有“商标代理”经营项目。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提起注册申请时,其企业经营范围并未含有“商标代理”经营项目,故申请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本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集微”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中文“集微”、引证商标二“微集”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