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第1465761号“SHWI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761号“SHWI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625号

       

      申请人:SCHWERING & HASSE ELEKTRODRAHT GMBH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761号“SHW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885号“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49156号“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线,尤指漆包铜线、漆包铝线、漆包组合铜/铝线以及绝缘电线和安装线”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电线,尤指漆包铜线、漆包铝线、漆包组合铜/铝线以及绝缘电线和安装线”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电线,尤指漆包铜线、漆包铝线、漆包组合铜/铝线以及绝缘电线和安装线”以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尤指漆包铜线、漆包铝线、漆包组合铜/铝线以及绝缘电线和安装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SHWIR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SH”,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电线,尤指漆包铜线、漆包铝线、漆包组合铜/铝线以及绝缘电线和安装线”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尤指漆包铜线、漆包铝线、漆包组合铜/铝线以及绝缘电线和安装线”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