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624059号“聚划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9624059号“聚划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622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24059号“聚划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互联网企业,旗下“聚划算”品牌专注于限时促销和营销。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而成,经使用和宣传具有极强的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91288号“聚划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聚划算官网简介、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聚划算”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聚划算”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磨材料;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