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6712278号“REI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921号
申请人:廖新娟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2278号“REI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类国际注册第1152751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乔向辉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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