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456293号“四福珠宝 SI FU JE WEL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8456293号“四福珠宝 SI FU JE

    WEL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88号

       

      申请人:金东威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6293号“四福珠宝 SI FU JE WEL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49904号、第16982126号、第18944780号、第35057732号、第12563179号、第34268403号、第109553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图形整体视觉效果、商标结构构成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处于等待评审应诉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