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1883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81883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87号

       

      申请人: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83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73923号、第614578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