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819261号“GENKI FOR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7819261号“GENKI FORE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2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元气森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9261号“GENKI FOR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40549号(30类)、第20240549号(32类)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是申请人“元気森林”系列商标原权利人,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将引证商标权力归属于申请人企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转让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