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515870号“WEMARKET未马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26515870号“WEMARKET未马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42号

       

      申请人:北京爱上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15870号“WEMARKET未马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39657号、第1078057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评审应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有效使用,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与客户签订的部分参展合同及发票;企业宣传材料;店铺招牌及墙面图片;检索结果页面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