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962960号“艺影星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7962960号“艺影星航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61号

       

      申请人:北京华信中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2960号“艺影星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90881号、第17037363号、第7035241号、第8162538号、第25751231号、第797830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发音、整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无效状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主管业务、销售渠道、商业场所有所不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积极持续使用,将其作为企业服务的标志。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推广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合作伙伴业绩截图;申请商标在微信公众号的使用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