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6243916号“朗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62号
申请人:无锡国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锐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3916号“朗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957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已经结案,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等待注册公告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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