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1846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81846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63号

       

      申请人: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4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20539号、第15258841号、第17522616号、第67381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中引证商标一、三权利人与申请人是关联公司,且该权利人已为本案出具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三家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共存同意书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上述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