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购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8420159号“微购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760号

       

      申请人:北京智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0159号“微购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组合“微购车”,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