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地九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     信息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6063976号“藏地九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35号

       

      申请人:青海藏地九哥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3976号“藏地九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法人代表的网络账号全称,沿用至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83919号“藏地九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属于恶意抢注,在异议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视频、实名认证、抖音、快手截图、今日头条、腾讯新闻、微博等截图、身份证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