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7302782号“苏美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94号

       

      申请人:苏美美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2782号“苏美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94955号、第26476482号、第3397107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发音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引证商标三处于等待实质审查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