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矩阵端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9038570号“矩阵端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39号

       

      申请人:矩阵金融科技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38570号“矩阵端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4407号“矩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一张载有引证商标流程、申请商标档案、申请人产品介绍、国际通讯软件注册情况、使用宣传资料的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