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9713050号“干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44号

       

      申请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13050号“干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25069号“干妈手工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饭店、餐馆服务上没有权利冲突。第28949618号“干妈的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商标注册列表、商标售卖网页、其他品牌介绍、无效宣告申请书、驳回复审决定书等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二完整包含申请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