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1
关于第40129415号“SILVERW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545号
申请人:银翼智迅医疗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29415号“SILVERW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27364号“SILVER W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程序,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雷达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获准在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分线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不易区分。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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