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1
信息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37959576号“锦绣华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005号
申请人:江苏洪泽湖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9576号“锦绣华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6362号、第13470349号、第14077173号、第14099819号、第36781968号、第3678671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识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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