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1311号“HON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49号

       

      申请人:HONDA MOTOR CO.,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1311号“HO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19类商品、第35类、第39类服务上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9050号(19类)、第1459649号、国际注册第989050号(35类)、国际注册第93453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且愿意出具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的同意书,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9类指定商品、第35类、第39类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上述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