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5583036号“智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48号

       

      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3036号“智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4649号、第1463760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等待评审应诉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