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麓湖生鲜 FRESH LUXELAK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5069211号“麓湖生鲜 FRESH LUXELAK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63号

       

      申请人:成都万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69211号“麓湖生鲜 FRESH LUXELAK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43267号、第22262232号、第33333217号、第19318626号、第33372015号、第30116683号、第2782933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其创意来源。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处于驳回复审状态,引证商标七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五、七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