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合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6343380号“意合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965号

       

      申请人:北京瑞源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3380号“意合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028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申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