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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8257570号“微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89号

       

      申请人:北京发现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57570号“微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795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854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中,权利未确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中,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信息传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一部分商品的权利状态虽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