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私立净技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9396723号“大象私立净技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57号

       

      申请人:北京大象和他的朋友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96723号“大象私立净技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1006群组避孕套、避孕用具、性玩具、性爱娃娃、子宫帽商品进行复审,放弃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63676号“大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02072号“大象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77147号“大象中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36838号“大象足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对其“大象”注册商标的延续。四、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接触到申请商标时,会主动将其与申请人联系在一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避孕套、避孕用具、性玩具、性爱娃娃、子宫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文案图片、申请人商标在影片植入情况、荣誉资质、购销合同、媒体报道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避孕套、避孕用具、性玩具、性爱娃娃、子宫帽商品申请复审,放弃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除避孕套、避孕用具、性玩具、性爱娃娃、子宫帽以外的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避孕套、避孕用具、性玩具、性爱娃娃、子宫帽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刘 青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