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7503964号“广电全球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92号
申请人:广电易买石家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3964号“广电全球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02041号、第33699368号、第34627078号、第29341628号、第14251445号、第25503251号、第215154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四现均已失效,不具有在先权利。引证商标一、三正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本案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与申请人行业不同,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或面对的消费群体均没有任何相近之处。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四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于2020年3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广电”,且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为限,所有人所处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虽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申请商标“广电全球购”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范围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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