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4106133号“大脑Baid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294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6133号“大脑Bai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28853号、第4759082号、第31860818号第9类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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