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养茶 乌龙集 BuYang 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6953630号“補养茶 乌龙集 BuYang T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20号

       

      申请人:北京嘉德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3630号“補养茶 乌龙集 BuYang 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03365号“烏龍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咖啡;咖啡饮料;冰淇淋;甜食;蜂蜜”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乌龙集”商标注册公告、品牌产品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咖啡;冰淇淋;甜食;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咖啡;冰淇淋;甜食;蜂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咖啡;冰淇淋;甜食;蜂蜜”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補养茶 乌龙集”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烏龍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咖啡;冰淇淋;甜食;蜂蜜”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茶”,其指定使用在“咖啡;咖啡饮料;冰淇淋;甜食;蜂蜜”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中亦含有“補养”二字,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的全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的功能等特点。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