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7615387号“旗帜下的誓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30号
申请人:山东盟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5387号“旗帜下的誓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旗帜下的誓言”在41类服务项目上并没有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并不牵扯任何政治事务,只为弘扬朱彦夫同志的先进事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旗帜下的誓言——朱彦夫》电影摄制许可证复印件;关于影片延期摄制的批复;朱彦夫同志的部分荣誉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旗帜下的誓言”不宜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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