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标净水 HUABIAO H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8389984号“华标净水 HUABIAO H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28号

       

      申请人:余姚市华标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9984号“华标净水 HUABIAO H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2081号“华标散热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44090号“华标 CM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96151号“华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21768号“H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606342号“BEKAHOS H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143117号“成亿 H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873810号“H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宣传图册复印件以及展会图片。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盥洗盆用水龙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吹风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盥洗盆用水龙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水管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文字“华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