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品印象 JINGPINYINXI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关于第37636407号“京品印象 JINGPINYINXI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34号

       

      申请人:京品印象(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6407号“京品印象 JINGPINYIN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87172号“京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63323号“京品 JING 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49391号“京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063240号“京品农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表演艺术家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京品印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汉字部分“京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