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府盛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173414号“总统府盛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114号

       

      申请人:法国拉斐尔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长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73414号“总统府盛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1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含义,与国家元首“总统”毫无关系,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在先已有包含“总统”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总统府盛宴”构成,该文字整体用作商业标识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