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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81225号“美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13号

       

      申请人: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81225号“美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7966号“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予审理。申请人放弃在养老院复审服务上的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7965号“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11139号“美行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442591号“美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20年2月23日经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6996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9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养老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除养老院服务外的饭店、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指定使用的疗养院、休养所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未构成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被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四中,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外的饭店、会议室出租、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