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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246503号“大希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6140号

       

      申请人:杭州大希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6503号“大希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已被核准变更为杭州大希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38429号“大溪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68706号“大硒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上述决定及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龙侠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