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415399号“POWERP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11号
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15399号“POWERP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9541号“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018342号“NEW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31802号“POWER PARTS ON WEB EASY RESE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17823号“POWER PARTS ON WEB EASY RESE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06190号“H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799965号“MKB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265011号“100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988111号“盛 康盛电力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处于撤三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七、八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分别于2020年1月4日、2019年12月10日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340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5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339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6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六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338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8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七、八经商标局审查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2日予以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二、七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其显著部分“POWER”与引证商标五中英文字母“POWER”字母构成相同,二者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分别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商品外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分别指定使用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