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24032号“KN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43号
申请人:义乌市易强胶粘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24032号“KN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6033号“KA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