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10806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39号
申请人:苏州蓝风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变更成苏州蓝风铃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806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00890号图形商标、第16374131号“翩翩起舞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