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769994号“康植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769994号“康植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64号

       

      申请人:吉林省图们江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69994号“康植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康植园”系列标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2357号“康植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处于撤三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明确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康植园”,引证商标为“康植堂”,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