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45857号“F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45857号“F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46号

       

      申请人:法克森科莱克蒂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445857号“F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55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及设计形式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