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810978号“UNISON COLOU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810978号“UNISON COLOU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61号

       

      申请人:优尼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10978号“UNISON COLO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00200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166977号“HERBERT SMITH FREEHILLS及图”商标、第26131115号图形商标、第6585543号“摩尔街 MOLSTREE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6697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各引证商标均包含图形,已在相同小组上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