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13049号“潮玩盒作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313049号“潮玩盒作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49号

       

      申请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13049号“潮玩盒作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49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申请人子公司微信平台使用申请商标内容信息等U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汉字,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