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25625号“亦可空间设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54号
申请人:成都亦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肯威优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825625号“亦可空间设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03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亦可”,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