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74235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74235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85号

       

      申请人:沽源县温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423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050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整体视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也中从未发生混淆误认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