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22165号“爱贝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61号
申请人:重庆爱比珂珂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22165号“爱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8016号“爱贝 爱贝儿儿童摄影及图”商标、第38029218号“爱萌贝贝”商标、第3198757号“康慧培婴及图”商标、第27705482号“爱蓓贝”商标、第39088092号“爱迪贝贝”商标、第4131604号“爱心贝贝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尚未核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爱贝贝”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显著认读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四、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