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602950号“YANGY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60号
申请人:安徽阳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02950号“YANG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5199号“Yang yuan及图”商标、第9817865号“Yang Lan”商标、第4251479号“YANG YANG及图”商标、第7262777号“YANG LAN及图”商标、第9977213号“YANG FAN”商标、第9404753号“尚品 YanYan”、第18155198号“清养源 yangyuan及图”商标、第40517394号“研盐小方 yanyan TEA”商标、第38539368号“YANYAN及图”商标、第37234490号“嬿缘 ANYAN及图”商标、第40156911号图形商标、第39044027号“Lang Qing及图”商标、第10753271号“隆基恬铖 SongNet及图”商标、第6186318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九、十二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三、十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人员招收;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英文部分“YANGYAN”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独立认读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