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70831号“stanl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626号
申请人:暴尔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0831号“stanl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14887号“stanles STAN LEE MEDIA STUDIOS”商标、第11912681号“优势STANLEY及图”商标、第18161610号“斯坦迪STAND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的主营业务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斯坦•李先生的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