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6506960号“七田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89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七田教育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06960号“七田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61703号“七田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60063号“七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魏诗瑄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