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976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65号
申请人:北京盈中祥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976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18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图片、员工名片、包装袋、公司logo设计稿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其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信托管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受托管理、金融咨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