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438525号“骆驼旗舰店CAMEL FLAGSHIP
SHO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39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万金刚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38525号“骆驼旗舰店CAMEL FLAGSHIP SH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271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会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会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一直持续宣传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授权广州皇家骆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一)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2、商铺租赁合同;
3、催缴费用通知单及收据;
4、交接验收清单;
5、申请人授权广州锐达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被授权人二)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6、注册及代理记帐协议;
7、申请人授权广州万有引力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三)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8、人才寻访委托协议书;
9、猎头服务合同;
10、商务函;
11、实训协议;
12、跟岗学习协议;
13、学生实训协议;
14、学生课程实践项目实施方案;
15、申请人授权广州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四)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16、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及收据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卷宗,在此阶段申请人并未提交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其在理由中称将在三个月内提交补充,但其并未提交。
我局将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2月28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初步审定在会计、职业介绍所服务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经驳回复审程序仍予以驳回,后经异议及异议复审程序,于201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9年6月27日。2018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会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5、7、15授权书仅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会计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3商铺租赁合同、催缴费用通知单及收据仅能证明被授权人一的店铺租赁情况,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会计等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交接验收清单均为单方自制证据,且系被授权人一验收产品清单,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会计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6注册及代理记账协议显示的“CAMEL FLAGSHIP SHOP”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不一致,不能证明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8、9人才寻访委托协议书、猎头服务合同证据同证据6。证据10商务函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会计等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1至14实训协议、跟岗学习协议、学生实训协议、学生课程实践项目实施方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履行。证据16装修合同及收据仅能证明广州湘力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被授权人四提供的装修服务,但不能证明系复审商标在会计等服务上的实际商业使用。综合考虑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会计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6月19日